10月13日上午,江西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召开全省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专项工作视频部署会,全面部署严厉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及非法制售警服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万凯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就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消除社会治安风险隐患,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要突出网上清理整治,突出社会面清查收缴,突出流通渠道管控,突出严打高压震慑,突出宣传教育发动,全力组织深入推进,坚决遏制仿真枪网售蔓延,坚决抵制“枪支文化”扩散,坚决防止持枪犯罪活动发生。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督促推进,坚持规范执法,确保打击整治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就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源头监管,全面排查警服生产企业、服装制造企业和服装市场,严防非法制造、贩卖,堵住源头漏洞。要全面清查收缴,发现非法穿着警服的,一律督促盯办换装,防止非法穿着、使用。要深化网上清理,及时删堵非法销售警服信息,铲除违法犯罪滋生土壤。要严打违法犯罪,联动追根溯源,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要深入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抵制非法制售、穿用警服的良好氛围。 省委网信办、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就本部门开展整治管控工作作了部署。厅情报处、宣传处、治安总队等有关警种、部门负责同志在省公安厅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同志,治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网信、海关、市场监督、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负责同志在本地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仿真枪认定标准 (公通字[2008]8号)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涉及仿真枪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涉及警服管理的法律法规摘录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四、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第1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第1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此前,公安部对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以及打击整治非法制售警服展开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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