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现场 近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应县林业局邀请,县林业局作为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根据工程师的鉴定和作业设计,就某乡镇某山场开垦种植脐橙非法采伐林木、毁坏公益林修复工程的实施主体及修复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与损害行为人代表进行磋商。会议由县林业局主持,县法院、环保局、司法局、某乡镇政府等单位派员共同参加。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黄某龙等人滥伐林木案中,查明黄某龙等人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某乡镇某山场树木蓄积285.6386立方米,其中毁坏公益林面积达16.2亩,不仅构成滥伐林木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龙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上,黄某龙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超范围采伐公益林16.2亩,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实施了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黄某龙等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都县人民检察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于都县林业局,建议林业局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启动磋商程序。 经过磋商,约定赔偿义务人黄某龙等人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向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县林业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23130.9元。具体生态修复由县林业局委托某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林业局就生态修复补植复绿的标准和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文:袁俊倩 图:姚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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