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全省法院牢固树立禁毒综治工作“一盘棋”意识,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坚持惩治犯罪与法治宣传并举,持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法治宣传活动。2026年,省法院与省邮政管理局共同开展“无毒邮路”建设,切实筑牢快递行业涉毒安全防线。6月22日至25日,全省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坚定打击毒品犯罪决心。景德镇、萍乡、上饶、南铁两级法院还结合毒品案件特点,与邮政管理、海关部门联合开展“无毒邮路”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织密寄递渠道禁毒防护网;九江、新余、吉安等地法院因地制宜,通过禁毒宣传进校园、禁毒模拟法庭等特色活动,深刻揭露新型毒品伪装手段和滥用危害,着力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值此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法院从全省各级法院报送的案例中,选编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批案例聚焦医药行业从业人员贩卖麻精药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等犯罪类型,既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也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认清毒品危害,凝聚全民拒毒防毒社会共识。 目录 1廖某森贩卖毒品案——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2胡某乐贩卖毒品案——乡村医生违规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3黄某英贩卖毒品案——药店经营者违规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4黄某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应依法惩处 5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例一 廖某森贩卖毒品案 ——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 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森,男,四家诊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核实购药者身份、无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诊所内,由其本人或其安排的诊所护士以每盒50元的价格先后向刘某华、廖某萍、肖某义等26名涉毒人员(其中包含4名未成年人)违规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509盒,共计含右美沙芬183.24克,非法获利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森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廖某森归案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廖某森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右美沙芬的药用形态,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将导致产生幻觉甚至呼吸抑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国家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医务人员作为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把关者,依法负有管控麻精药品合法使用的职责,应发挥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重要作用。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从业者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森作为四家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却在购药者未出具处方,甚至明知购药者有吸毒史、购买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用于吸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多次违规向26名涉毒人员出售,其中包括2名十三四岁初中生在内的多名未成年人,危害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廖某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严惩,既警示特定从业人员违规出售麻精药品即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案例二 胡某乐贩卖毒品案 ——乡村医生违规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乐,男,乡村医生。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胡某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管制药品处方权限、未进行任何医疗诊断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3日、10月2日先后两次向未成年人马某某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50盒。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管制类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其归案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长期、大量服用右美沙芬易成瘾,滥用可能导致幻视、幻听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2024年7月1日,国家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医务人员作为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控制人,应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胡某乐作为乡村医生,却违反规定,未恪守职业操守,不履行麻精药品的管理、使用职责,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进行医疗诊断、无管制药品处方权限的情况下,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麻精药品,荼毒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根据胡某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惩处,体现了对特殊行业涉毒犯罪的特殊预防。本案警示医务人员,应严把药品“出口”关,违规出售麻精药品也是违法犯罪。 案例三 黄某英贩卖毒品案 ——药店经营者违规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英,女,某药店实际经营者。 2024年9月27日,黄某英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将13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违规出售给郭某;同年10月25日,黄某英将28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违规出售给左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英作为药店经营者,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将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出售给他人,致使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黄某英归案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黄某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药店经营者违规向吸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英长期经营药店,理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处方审核、用药管理和风险防控责任。但其明知右美沙芬被列管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违规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致多人滥用,不仅破坏国家对麻精药品的管理秩序,也危害吸食人员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英定罪处罚,体现了对涉麻精药品犯罪依法惩治的鲜明立场。本案警示药品经营者,药店不是管制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中转站”,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制政策,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要求,切勿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碰法律底线。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购买、使用麻精药品应谨遵医嘱,不得滥用。 案例四 黄某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应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黄某春,男,务农。 2024年至2026年间,被告人黄某春为预防家禽感染瘟疫,在某地农田非法种植罂粟,被民警现场查获并铲除。经清点,现场罂粟苗数量为2177株。 2026年3月6日,黄某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民警在黄某春家中搜查出其种植收割并晾晒的罂粟杆278株、罂粟果实418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春明知是毒品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黄某春归案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黄某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罂粟是毒品的原植物,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也被称为“恶之花”。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罂粟等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当前,有部分农村中老年农户受虚假偏方误导,陷入罂粟是“药”不是“毒”的认识误区,自认为主观上没有制毒、贩毒目的,种植罂粟不构成犯罪,甚至连片种植、年年复种。本案是一起非法种植罂粟入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春非法种植罂粟达2000余株。人民法院根据黄某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依法惩处,彰显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从严管控的鲜明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以所谓“药用”“食用”需要而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案例五 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盛某某,男,无业。 2025年8月12日凌晨、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先后两次容留田某及彭某、王某和刘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一起吸食了含有2—苯基—2—丙氨基环己酮(2—oXo—PCPr)的电子烟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盛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2—苯基—2—丙氨基环己酮(2—oXo—PCPr)属于苯环己哌啶类新精神性物质,因用法和作用与替来他明相似,常被称为“新替来他明”,少量摄入会产生致幻作用,过量吸食会导致人体全身麻醉、意识模糊,甚至死亡。为防止该物质滥用蔓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将该物质纳入列管范围。被告人盛某某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警示社会、家庭、学校要注重对新型毒品预防教育,净化未成年人社交环境,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毒墙”。 |
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 版权声明
备案编号:赣ICP备17006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