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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男子运输贩卖“毒烟弹”获刑三年四个月
来源:定南检察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7-07 浏览字号:[ ]

你以为毒品离生活很远,其实不然,不少新型毒品从外观上看起来跟我们日常接触的糖果、饮料等差不多,如果不仔细甄别很难分清楚,尤其是“上头电子烟”,在烟雾的谜团下是毒品的深渊。

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某在没有固定工作,心烦意乱之际,偶然接触到电子烟,从偶尔玩玩到逐渐上瘾。因自己的收入难以支撑吸食“毒烟弹”的开销,彭某便利用从赣州拿货渠道在定南县城倒卖“上头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赚取差价,从吸食者变成销售者,累计向他人销售“上头电子烟”烟弹104个,从中非法获利3.31万元。日前,彭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务必警惕毒品“新马甲”,非法贩卖、运输、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成分的电子烟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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