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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0起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其中,江西一案例(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入选。 2024年7月26日,法院对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偿还某银行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实业公司在4处房产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025年1月7日,某银行申请执行。同日,某实业公司上述抵押物被查封,存款800余万元被冻结,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年5月15日,执行机关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8月,某实业公司向某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检察院围绕是否存在超标的冻结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阅生效裁判卷宗和执行卷宗,该院查明某实业公司用其名下4处房产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案涉房产均流拍,执行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在查封上述房产的同时冻结存款,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之后,某检察院检察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涉案房产登记及抵押登记信息,查明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致。同时,实地走访某实业公司,向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遂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2025年10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恢复执行,某实业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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