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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有效吗?法院:有效!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洪黎明 于浩琪 时间:2026-07-29 浏览字号:[ ]

商事交易中,不少企业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产生纠纷时由总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交易相对方常常对此效力产生疑问。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明确厘清分公司签约、约定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建筑材料的销售方,自2024年开始,B公司余江分公司多次在其处赊购建筑材料。经双方多次对账,B公司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遂A公司将B公司余江分公司起诉至余江法院。B公司余江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向余江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提供了A公司与B公司余江分公司签订的《砂浆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查,B公司余江分公司系B公司的下设分公司,B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某技术产业园区,因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将由总公司承担,故应当认定某某市人民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某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遂余江法院作出民事裁定:B公司余江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某某市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分公司以自身名义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分公司系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故而该约定管辖法院即总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属于系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在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案涉管辖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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