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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造成事故后逃逸?错上加错!
来源:贵溪市人民法院 作者:吴凯 甘兆扬 时间:2026-08-03 浏览字号:[ ]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危险驾驶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两名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案件一:2026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台小型汽车准备返家,在倒车过程中不慎碰撞他人停放的车辆,导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当晚,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二:2026年5月17日,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一台小型汽车上路行驶。驶至某路段时,被告人曾某驾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随即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拦停并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曾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两案后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等进行综合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服判,目前两案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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