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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补贴怠于申报遭损失?温情调解,促成赔付化解困局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圣 陈多全 时间:2026-08-05 浏览字号:[ ]

近年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持续推进,购车补贴惠及广大消费者。购车时不少汽车销售商家主动提出代为办理补贴申报,由此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洪湖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代办购车补贴引发的损失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王某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车辆,双方协商确定,由销售人员代为办理国家“以旧换新”购车补贴申请。王某某按要求完成旧车报废,备齐全部申报材料交由销售人员操作申报。

后续王某某长期等待补贴到账,多次询问进度均得到肯定答复。直至2026年初,王某某查询系统才发现,相关补贴申请从未上传录入。待双方交涉时,补贴申报期限已经截止,系统关闭无法补报,王某某丧失申领补贴资格,产生经济损失。王某某多次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且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经法官充分释法说理、平衡双方权责,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前,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赔偿款14350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次国补代办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国家“以旧换新”补贴的法定申领主体是消费者本人,汽车销售商家原本无强制代办义务。但商家一旦以口头承诺、接收资料等方式接受委托代办,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即成立,经营者应当承担勤勉申报、如实反馈进度、及时风险提示等义务。对汽车销售经营者而言,不可随意承诺代办事项,受托之后务必妥善履约,杜绝虚构办理进度、刻意隐瞒实情等行为;对于广大消费者,即便委托商家代办补贴,也不能放任不管,应当主动跟进申报节点、线上核验申报记录,及时确认材料提交状态,充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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