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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的、牵线的,都判了!
来源: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璐 邓子欢 时间:2026-08-31 浏览字号:[ ]

2019年11月,武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提供派单、统计、核算等全链条专业刷单平台,用于从事虚假刷单业务。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在明知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提供刷单业务组织虚拟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财务人员吴某,仍利用其财务岗位职责,对虚假刷单费用进行统计、核算,为刷单活动的持续运转提供了财务支持,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2022年底,段某某作为商家代理,与该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在明知刷单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商家牵线搭桥,提供虚假刷单服务,帮助商家制造虚假交易记录和虚假好评,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吴某、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刷单不是“捷径”,而是“陷阱”!虚假交易和好评,看似帮商家引流,实则欺骗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这不仅违反广告法,更可能触及刑法。无论是刷单平台的组织者、财务核算人员,还是为商家牵线搭桥的代理,只要明知刷单违法仍积极参与,都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莫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市场不相信“刷”出来的繁荣,法律不放过“假”出来的利益,广大商家和从业者应坚守法律底线,远离刷单灰产,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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