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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售假冒伪劣电子烟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 作者:唐钧陶 曹建敏 记者连永成 时间:2026-09-30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9月28日,记者从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审查起诉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案件已审结宣判。三名涉案人员在无证情况下非法生产、加工并外销假冒伪劣电子烟,涉案总价值超过57万元,均已被判刑并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彭某、石某(均为化姓)系寻乌老乡,2025年9月至10月,两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商议合伙从事假冒伪劣电子烟生产、销售,由彭某负责垫资采购电子烟原材料、对接客户开展销售工作,石某负责生产加工统筹及部分原材料采购,双方约定所有获利平分。

为完成电子烟生产加工,石某联系其在寻乌县经营电子厂的姐夫秦某(化姓)洽谈代工合作。在明知代工产品为假冒伪劣电子烟且无任何品牌授权及合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秦某受利益驱使同意承接代加工业务,双方约定每生产加工一支电子烟,加工费为0.35元至1元不等。

随后,彭某、石某承接境外客户电子烟订单,批量采购全套原材料,统一运送至秦某经营的电子厂内。秦某擅自组织工人批量生产假冒品牌电子烟共计4500支,完成生产并自行检验后,向彭某、石某交付2100支。发货转运至深圳后,再由二人转发交付给境外客户。

2025年10月19日,寻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民警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成功查获该非法生产窝点。执法人员在秦某的电子厂现场查扣成品假冒伪劣电子烟7000余支,以及大批量生产原材料。经专业机构鉴定,现场查获假冒伪劣电子烟涉案总价值达57万余元。

随后,犯罪嫌疑人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彭某、石某在得知案发消息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办理过程中,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彭某、石某、秦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系本案主犯且有累犯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石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缓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秦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缓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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