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属于检察业务的薄弱环节,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配制不够具体明确,增加了工作难度,影响了监督效果。要尽快扭转这一落后局面,更好地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职权配制:一是明确规定法院的民行裁判文书必须在7日内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二是明确规定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可以调阅法院的民行案卷;三是明确规定检法两家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完善检察机关民行审判监督职权配制的必要性
1、民行审判监督被动滞后,影响监督效果。由于法院的民行裁判文书不送达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对法院的民行裁判文书无从审查,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态度难以知晓。民行检察工作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的申诉而启动,此时法院裁判已经生效,裁判不公的负面影响已经产生,法律尊严已经受到损害,这种明显被动滞后的法律监督,属于亡羊补牢的事后监督,工作量更大,消除错误裁判负面影响的成本高,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2、检察机关无明确的调卷权,增加监督难度。调阅审查案卷是开展民行审判监督的基础,只有在受理申诉,调阅案卷,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才能对法院民行裁判是否公正作出准确的判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的调卷权,各地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调卷难的问题。为了调阅原审案卷,检察院都要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甚至最终因意见分歧,关系闹僵而调不到案卷。解决调卷问题要占用大量人力和时间,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难度,调不到案卷,民行检察工作更是无从下手,难以开展。
3、没有争议解决机制,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监督通过抗诉启动,一些案件,两家认识严重分歧,谁也无法说服对方,这样,就会出现你抗你的,我判我的情况,弄得检察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抗诉毫无效果,司法资源白白浪费,心灰意冷却无可奈何。有些司法解释,两家没有很好地沟通协通,以致对同一问题的司法解释大相径庭,弄得基层司法人员无所适从,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二、完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权配制的可行性
1、法院向同级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于法有据,简便易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必须自觉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受当前检察机关人员编制的局限,检察院不可能派员出席法院民行庭审活动,所以法院在7日内向同级检察院送达民行裁判文书,检察院通过审查法律文书,电话询问案件当事人,了解他们对法院裁判的看法,是当前最便捷、最有效、成本最低的监督方式。而且检法两家同城办公,属同级党委、人大领导和监督,法院向同级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不存在任何困难,法院一直以来向检察机关送达刑案裁判文书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检察院调阅民行案卷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后,必须调阅案卷,认真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最终确认法院民行裁判是否存在程序或者实体错误。其中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调阅原审案卷。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带头支持和配合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检察机关调卷,我相信这是每一位开明成熟的法院领导和法官都能够而且应该做到的。
3、建立解决两家分歧的机制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当前,检法两家对一些抗诉案件在认识上的分歧,以及对同一问题各自出台内容大相径庭的司法解释,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格格不入,这种混乱的局面,是迫切需要尽快扭转和解决的。而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已经具备了相当好的基础,争议案件可以由任意一家或两家共同提请同级人大的内司委解决。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时,应该尽量沟通协调,对涉及两家共同业务的司法解释,应尽量联合下发,暂时不能联合行文的,应将司法解释向对方通报,并报全国人大内司委备案。
三、完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权配制的法条表述
1、关于法院向检察院送达民行裁判文书的修改。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将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在7日内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指派专人对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关于检察院调阅法院民行审判案卷的修改。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该条原第一款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和第四款,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人持检察长签署的立案复查决定书和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调阅该案案卷,同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建立两家争议问题的解决机制的修改。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而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单独或与人民法院一道将该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联合行文,单独行文的应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并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李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