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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行案件裁判文书送同级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探讨
2008-4-15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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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行审判工作进行实时、有效监督

有利于减小和降低检察机关纠正法院错误裁判成本与难度 提高监督效果

 为民行审判工作增加了一道公正的保护伞  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民行审判的公信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 无纸化办公的逐步推行  不会额外增加大的成本和负担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的民行案件裁判文书一般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能对人民法院的民行审判工作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督,部分错误裁判的民行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断,直接损害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权威,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民行案件裁判文书,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人民法院民行案件裁判文书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危害


    1、增加法律监督的成本和难度。由于人民法院的民行裁判文书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无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进行实时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能在第一时间知晓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情况和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尽管事后部分案件当事人也会到人民检察院申诉,但这时人民法院的民行案件裁判文书已经生效,错误裁判的法律后果已经产生。检察机关这种明显被动滞后的法律监督,纠正法院错误裁判,消除其负面影响的成本和难度更大,监督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2、损害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权威。由于人民检察院受人员编制限制,一般不派员出席人民法院的民行庭审,人民法院又不向其送达民行案件的裁判文书,这样检察院就无法对法院的民行审判工作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法院内部监督失察,受法官业务水平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法院就有可能对少数民行案件作出错误的裁决。这对正热切欺盼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方案件当事人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甚至会影响到其家族、朋友、同事乃至邻里同乡都对人民法院民行审判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今后他们一旦发生纠纷,不会甚至不敢选择司法维权,从而严重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与权威。


    3、危害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行案件错误裁判尽管是极少数,但对错判的一方案件当事人的打击却是毁灭性的,他们中许多人由于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一般不会依法选择上诉或者申诉维权,而是背井离乡、越级上访,这样一方面导致其工作停滞,没有收入来源,依靠积蓄和借贷度日,严重影响家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另一方面由于他蒙冤受屈,带有很大的情绪,心理极不平衡,就象一只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哪个环节稍微处理不慎,就可能引发极端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人民法院民行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可行性


    1、于法有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境内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应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更应模范地遵守法律,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民行案件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活动之一自然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而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民行案件裁判文书正是接受法律监督的最佳方式,这样既体现了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又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行审判工作的实时有效监督。


    2、于民有利。如果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民行案件裁判文书,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人民法院的民行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审查裁判文书,打电话或者预约登门询问案件当事人对裁判的态度和意见。一旦发现法院民行审判存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的疏漏和错误,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就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避免错案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是为法院民行审判工作增加了一道公正的保护伞。同时安抚由于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案件当事人,告之其法院正对该案慎重处理,避免其越级上访,既有利于维护审判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于国于民都有利。


    3、简便易行。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属于同一个行政辖区,接受同级党委和人大的领导与监督,在同一个城市办公,平时工作多有接触和联系,所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民行案件裁判文书无非多印1份多送一趟而已,决不会额外增加大的成本和负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无纸化办公正在逐步推行,不久的将来,通过网络传输送达将会更加快速便捷。多年以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来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法律文书是简便易行的。


    三、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民行案件裁判文书的法条表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为了既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又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在民行案件裁判生效前进行有效监督。笔者建议人民法院的民行案件裁判文书应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具体法条表述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该条原第一款、第二款相应变更为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将作出的民事、行政审判案件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在作出后的7日内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指派专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行政审判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进行认真审查并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发现判决书或者裁判书存在疏漏或错误、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应在该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生效前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告之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一方案件当事人。(作者 李定华 系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

 
(责任编辑: 王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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