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改善农村生存环境、缩小城乡差距、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由于当前管理机制、村干部素质等方面的因素,新农村建设中滋生了一些基层干部腐败乃至职务犯罪。为此,新建县检察院对2006、2007年该县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新农村建设中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
2006年以来,新建县检察院着力于新农村建设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农村建设中基层干部腐败的热点问题,立案查处此类案件11件15人,经分析,这些案件呈现“五多”特点:
1、从案件类型看,以贪污案件居多。所立案件中,贪污案8件10人,受贿案1件2人,行贿案1件1人,挪用公款案1件2人。其中贪污案占72%,贪污的对象主要是村级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款及硬化补助款、排灌改造专款。
2、从涉案干部岗位看,村干部尤其是“村支书”犯罪较多。上述案件中,属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件,占立案总数的82%,其中涉案村支书6人,占涉案村干部的三分之二,超过涉及新农村建设职务犯罪嫌疑人总数一半以上。
3、从案件之间关联看,窝案串案多。上述案件中,有8件属窝串案,查此案发现彼案。办案人员在查办大塘坪乡水管站原站长蔡某贪污新农村建设“两塘”改造专款一案时,发现了象山镇水管站党支部原副书记万某贪污水土保护专款的犯罪实事,进而,又挖出象山镇井冈村原支书万某贪污排灌站改造专款一案。在初查生米镇青岚村原支书刘某等三名村干部贪污本村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款案件时,带出了望城镇青山镇原支书程某、原村主任程某在硬化路面工程中受贿案。
4、从年龄结构看,“高龄”村干部犯罪多。在新农村建设中,随着农村公路硬化建设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的推进,国家在农村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在这巨额投资下,无论是项目征地的补偿,还是项目资金的结算等都或多或少地给予了村干部一定的职权空间,一些基层干部特别是快退休的基层干部,面对着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利益,心态失衡,存在着“捞最后一把”的思想。据统计,在上述15名涉案基层干部中,有9人年龄在48岁以上,占总人数的60%。
5、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方式较多。对于农村建设项目,总体来讲国家有计划、合理安排,但实际工作中也有部分建设项目是靠村干部跑关系争取而来。工程施建中,一些村干部在征地拆迁、坟墓迁移、青苗补偿等环节弄虚作假,侵吞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手段有:①以死人名字冒领;②以假名字冒领;③村民有大名、小名或绰号的,一人以多名冒领;④以小量大、以少量多冒领。另外,村干部靠跑关系争来的项目,一般会以虚假开支单据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冲销,甚至在冲销中“搭车”谋取私利。大塘乡水管站原站长蔡某在落实献忠村“两塘”改造专款时,指使该村村委会主任及会计虚开电站维修款及往来款收据,套出现金8000元私分。象山镇水管站原副书记万某及原出纳万某在负责某村水土保持工程中,自己虚开工资表及税务发票,从专款中套出现金4万元私分。
二、新农村建设中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1、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当前,法治思想在农村某些地区缺乏正确、系统的灌输和引导,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中缺乏民主意识,无视群众利益,特别是在管理事务中更是将集体钱财或村代为经管的公款完全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中,公私不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体现在新农村建设中,就是把新农村建设当作自己发财致富的良机,或变换花样侵吞专项资金,或利用负责施工建设收受贿赂。
2、“村账乡管”效果欠佳。目前,各地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在政府内特设了经管站统一管理辖区内各村财务,实行村财务报账制度。但这项制度没有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乡(镇)经管站只是管理村级财务凭证,难以在实质上起到监督村财务的作用,对村集体资金的使用经管站事先无权过问,事后不好过问,且是被动地接受村级财务报账,在乡(镇)经管站对村级财务真正失去监控作用的情况下,村干部职务犯罪在所难免。
3、多头拨款,监管乏力。在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项目很多:公路硬化、水利施建、农业开发、饮水和卫厕改建等,国家通过多渠道拔款加以解决。表面上看,新农村建设工作主抓部门多、监管力度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建设资金指标项目的申报、审批、审核、资金拨付、工程发包、工程结算等一系列环节还没有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建设项目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的温床。流湖乡新塘村委会原主任喻某,2004年在县有关部门领取农产品主导产业补助款2.3万元后,采取虚报冒领和截留的方式,贪污1.19万元,直至2006年在群众举报下案发。
4、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群众知情不够。按照规定村务应公开透明,但这一规定在许多村并未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即使“公开”,也仅仅是流于形式,表现为:一是未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公开的地点不固定,且相对隐蔽;二是“公开”的时间短,且随意性大;三是“公开”的内容不详。由此以来,村所有的资金尤其是新农村建设款对于村民来说是盲点,他们无法正常监管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也难以制止村干部的贪污挪用。上述案件所涉及的专项资金,据了解,80%以上的村民不知情。
三、新农村建设中防范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1、有针对性加强教育,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农村基层特别是村干部,是农民百姓的“领头雁”,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利益和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在农村除首先要选好高素质的村干部,各乡(镇)平时还要围绕“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主题抓好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特别是要注意抓好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依法管理村事务。一是抓好普法教育,各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村干部接受普法教育,以便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进而扫除村干部法盲;二是抓好警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利用典型案例,特别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深入乡村开展对村干部的警示教育,组织村干部及站所干部参观监狱,通过监狱中职务犯罪人的现身说法,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三是把住村干部尤其是村支书的选任关,乡镇党委政府要尽可能把那些年轻有为、公道正派的村民选任到村干部岗位上来,对那些工作打不开局面、不思进取、年龄较大的村主要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2、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做到村委会民主理财。从已发生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例分析,村干部职务犯罪大多与村级财务管理的漏洞相关。为此,为堵塞漏洞,杜绝村干部职务犯罪,建议:1、村级现金,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由乡(镇)经管站分村设立现金账务统管,村使用现金必须书面报告经管站审批,审批中确保村开支的自主性、真实性,达到监督村现金在合理、合法中开支使用,遏制村干部擅自挪用;2、实行村民主理财。从目前村级组织现状来看,村级班子健全,且成员固定,完全具备民主决策条件。因而,村财务首先应在村级班子中公开,实行村班子民主理财,内部相互监督,避免村财务“一人说了算”、少数人“暗箱”操作;3、实行村财务公开,着力抓好村财务公开的落实,落实村民对村财务的监督。
3、切实加强项目监督,预防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一是应充分发挥乡(镇)的监督管理作用。凡村每上一个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应派出专人监督项目资金的运作,并在监督中成为该项目中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责任人;二是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应组织财务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司法人员对该项目的质量和资金运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并深入当地百姓中进行座谈,了解项目施建中是否存在问题;三是各乡(镇)组建一支公益性质的施工队伍,负责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施工,项目施建收益在乡(镇),施工人员报酬由乡(镇)发放,以此减少和避免腐败,确保有限的项目资金充分用在新农村建设项目上。(新建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