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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法治江西专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赣法学字〔2020〕5号)、《江西省法学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赣法学字〔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江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促进提升课题研究质量和成果转化应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更好的法学理论支撑和法治实践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参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项委托课题管理规定》、《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由省法学会发布、管理,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发布、管理,旨在繁荣江西法学研究,培养法学法律人才,推出一批有理论深度、有创新价值、有实际效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四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研究阐释应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首要任务,高度关注、及时回应江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需求,深入研究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突出问题,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提供法治智力支持。 第五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包括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后期资助课题。 第六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课题。 第七条 年度课题是省法学会每年定期发布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 第八条 委托课题系相关地方、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选题,委托省法学会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省法学会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选题,委托开展课题研究。 第九条 合作课题是为解决政法工作重难点问题或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法治问题,由省法学会与相关单位联合发布的对策应用型研究课题。合作课题一般由合作单位选题、管理、实施,也可以由省法学会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工作方式。 第十条 后期资助课题主要用于资助优秀法学著作的出版,以及资助奖励在法治论坛征文中获得一定奖项的优秀论文。后期资助课题采取以结代立方式。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年度课题在广泛征集选题建议的基础上,经省法学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课题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组的主持人,每个课题设一名主持人。课题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填写课题申请书,并对申请材料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申报意识形态风险、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或存在意识形态风险的,经查证属实,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 第十三条 年度课题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报者作为课题主持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或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研究课题尚未结项的主持人,不得申报。原已发表、出版的成果或已获省部级以上立项资助、奖励的项目和成果,不得再申报; (三)青年项目申报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省法学会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意识形态审查,通过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年度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由省法学会选择确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务经验,且未参加被评审课题课题组。 第十六条 评审一般采取匿名通讯评审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采用打分制,省法学会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课题。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研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或实践针对性,预期能产生有创新性、社会影响和实际效果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方向正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 (四)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可行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五)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六)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八条 拟立项的年度课题基本信息,由省法学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或者立项后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取消立项资格。公示期满,并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立项后,通知课题主持人。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一般由省法学会或省法学会联合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定向委托课题组研究;如有需要,也可参照年度课题相关规定实施。重大专项课题立项前,须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已满足后期资助课题结项要求,或著作编撰完成总工作量的70%以上的,可向省法学会申请后期资助课题。由省法学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决定立结项事宜。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合作课题的过程管理一般由合作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省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进展情况。省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省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积极给予支持,协助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课题主持人向省法学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撤销立项课题。 (一)课题主持人变更的; (二)研究题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三)课题管理单位变更的; (四)成果形式变更的; (五)推迟完成时间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年度课题研究周期从立项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无法按期申请结项的,可向省法学会申请延期,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年。重大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的研究周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形式的,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研究成果为著作形式的,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 成果结项验收与转化
第二十七条 年度课题成果一般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形式。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由课题主持人填写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报送省法学会。申请免于鉴定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年度课题成果由省法学会对意识形态、形式规范性等问题进行初审,初审合作后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课题主持人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以本课题项目为基础,以课题主持人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课题项目立项的; (二)研究报告形式的成果,获得市厅级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论文形式的成果,以课题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上发表;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报》《学习时报》《江西日报》学术版或理论版上刊发;青年项目成果在省内相关法治刊物(理论版)上刊发。发表刊载的论文一般应标注“江西省法学会课题”。 (四)研究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青年项目研究成果被市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 第二十九条 课题成果鉴定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鉴定专家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务经验,且未参加被鉴定课题的课题组。 提交鉴定的研究成果查重率不得超过25%。超过25%的,课题组应进行修改,修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立项。 第三十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一)优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二)良好: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三)合格: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四)不合格:研究成果不规范,且明显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三十一条 课题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可以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课题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省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 未按期申请结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申请延期未得到同意、或者同意延期后仍未如期结项的,撤销课题立项。撤销立项后,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法学会课题。 第三十二条 年度课题满足《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立结项要求的,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可转为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的结项方式及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也可由省法学会或省法学会联合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后期资助课题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向省法学会申请结项: (一)论文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论坛,或“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苏区法制研究论坛”等省法学会组织参与的区域性法治论坛征文活动中,获得一定奖项。 (二)著作形式的研究成果正式出版,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省法学会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课题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或经批准免于鉴定的,由省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六条 省法学会建立课题研究成果要报制度,并根据实际将课题成果报送中国法学会、省委、省政府及相关地方、单位,推进课题研究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应积极向本单位、本地区相关部门推荐成果,鼓励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或用于法治宣传、指导法治实践。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法学会研究课题成果将自动纳入江西省优秀法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并作为江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评选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课题成果归江西省法学会所有,课题组对外发表课题成果须注明课题项目来源。课题主持人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省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课题成果如遇有知识产权争议,经查实为课题组侵权的,省法学会将取消课题成果鉴定结论,由课题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课题经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主持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租赁及耗材费、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管理费等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年度课题分两次拨付,超支不补:立项时,由省法学会向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拨付50%的课题经费;课题结项后,拨付剩余经费。如课题未能结项的,退回已拨经费。后期资助课题经费在结项后一次性支付。其他课题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经费支持方式。委托课题与合作课题经费,一般由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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