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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之一的被告人卢某化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卢某化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卢某化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在位于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集凤村的G220国道东深线天井至下浦(宜春市城区绕线)段改建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卢某化及卢某平、周某林、卢某桃、卢某根、苏某(后五人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当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卢某化及卢某平、周某林、卢某桃、卢某根、苏某等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下半年,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集凤村开展施工建设,在进行道路打底垫石头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化等人为强揽送碎石料的工程,多次采取堵路、言语恐吓等方式,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进行阻工,致使工程建设多次停工。被告人卢某化等人强迫该公司购买碎石料共计251922.50元。 此外,被告人卢某化等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G220国道建设附属工程中每人从中获利3000元;从宜春市某采石场,一次收受4000余元现金并以每运输一吨石料要求支付给其2元进行敲诈勒索。期间,被告人卢某化等人还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化曾于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化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让出部分经营权,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化与周某林、卢某平、卢某桃、卢某根、苏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化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化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化能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刘万春 祖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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