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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判决追缴其违法所得311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7日和20日,被告人童某两次前往某工程工地,盗走各类扣件2135个,并全部售出,得款3115元。案发后,被告人童某于2024年7月2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童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被盗扣件总计价值6117元。另查明,被告人童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评判被告人童某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童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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