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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安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跨省合同纠纷案件。浙赣两地企业在法院的倾力调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33万元款项当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企业得以了却纠纷,轻装上阵谋发展。这正是靖安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枫桥经验”进一步运用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众多典型案件之一。 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而引发纠纷。该案经靖安法院审理,判令被告江西某旅游公司应向浙江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34万余元。 今年3月,因江西某旅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浙江某科技公司向该院申请立案执行。该院立案后,迅速向江西某旅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江西某旅游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各类资产状况。同时,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因诉讼给企业经营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该院执行干警对两家企业进行了详细调查。得知被告经营生态文旅产业,其对外投资较多,若因执行案件被列为失信企业,将极大影响其企业声誉及企业发展。而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也因该案工程款长年得不到兑现,生产经营同样受到了极大影响。 从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后续合作的角度出发,执行法官先后与两家企业及代理律师沟通,弄清双方诉求。并多次组织双方线上会商,抓住双方的利益一致点进行和解促谈,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劝导两家企业正视困难、互相体谅、消弭分歧。历时25天,最终原被告双方企业都同意和解。 4月中旬,在法院的见证下,双方企业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江西某旅游公司向浙江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33万元。当日,江西某旅游公司立即将全部款项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该涉企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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