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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防盗门改“外开”引邻里纠纷,法官这样解!
来源:贵溪市人民法院 作者:夏忆结 甘兆扬 时间:2025-06-04 浏览字号:[ ]

5月2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前化解一起因防盗门改为“外开”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并现场见证恢复原状。

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系某小区相邻住户,该小区建成时防盗门统一为“内开”式,被告乙某在装修时将自家防盗门改为“外开”式。因公共通道较窄,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乙某的“外开”式防盗门在开启时影响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遂要求被告乙某将防盗门改回“内开”式,遭到被告乙某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原告甲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乙某将防盗门恢复为“内开”式。

受案后,承办法官经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确认被告乙某系自行将防盗门改为“外开”式,且该防盗门在向外打开时不仅会影响原告甲某一家的日常出行,还存在可能碰撞经过人员的安全隐患。查明情况后,承办法官一方面结合真实案例,以浅显易懂的宣教向被告乙某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其理解误区,纾解其抵触情绪;一方面会同社区工作人员以双方的相邻关系为切入点,从情理角度耐心劝导双方互谅,并积极组织调解。

最终,双方于29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乙某当天在承办法官和原告甲某的共同见证下,将防盗门恢复“内开”原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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