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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私家车接单发生事故引发的保险拒赔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车主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车主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月,被告曾某驾驶其投保为“家庭自用”性质的私家车,搭载原告谢某。在赣州某路段谢某下车时,因曾某操作不当,导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受伤后自行垫付医疗费1万余元。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谢某遂将曾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赣州经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对事故负全责,理应赔偿谢某合理损失,判决赔偿谢某损失合计4千余元。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一、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若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尽到对该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二、改变性质、危险增加:曾某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却在上下班等时段频繁通过平台接单从事类似出租车的营运活动,实质上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这种营运行为导致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行驶区域等远超家庭自用范围,显著增加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危险程度。三、未履行通知义务:曾某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如增缴保费或解除合同)。四、因果关系成立:本次事故发生在曾某接单营运过程中,与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存在关联。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拒赔的理由成立,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的损失最终由车主曾某自行承担。 本案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车主:私家车投保时选择的“家庭自用”性质与“营运”性质在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上存在本质区别。一旦私家车通过平台接单、收取费用,其性质即转变为营运活动。相较于家庭自用,营运车辆的行驶时间、里程、路况复杂程度均大幅增加,事故风险显著提升。在此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商业险赔付,相关损失需由车主自行承担。车主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便利而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否则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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