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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酿大祸,责任谁来担?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对红 时间:2025-09-24 浏览字号:[ ]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后发生车祸,谁来担责?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辆所有人、未成年人监护人都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再次对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

2023年4月,未成年人陈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李某的摩托车,行至某十字路时,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左侧肋骨多处骨折、右侧颞叶脑挫伤等多处伤情,因此住院治疗30天。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曾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未取得摩托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未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且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责任。

曾某将陈某、陈某的监护人陈大某、刘某及车辆所有权人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元。

被告陈大某、刘某辩称:李某未尽到使用人选任的注意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其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事故发生与其无关。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曾某受伤,陈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曾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陈某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陈某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陈大某、刘某作为陈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陈某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亦未举证证明陈某有财产支付本案赔偿费用,故监护人陈大某、刘某依法应对陈某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的使用未能审慎管控,管理疏忽致使案涉车辆由未成年人驾驶,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行为人过错程度及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驾驶人陈某及其监护人陈大某、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70%,车辆所有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30%。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遇突发状况,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监护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均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时刻提醒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及时制止子女的危险驾驶行为。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证的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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