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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7人获刑!
来源:瑞金市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30 浏览字号:[ ]

生态环境

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

守护生态环境

便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等7人在未办理持枪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持土铳在瑞金市山区乡镇境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捕到后再对外销售。刘某负责管理账目,将销售款分配给参与狩猎及提供线索的人员。刘某带头共猎捕野生“三有”动物30多头,7名男子各自获利2千多元至2万多元不等。2023年11月,包括刘某在内的4人被抓获到案,剩余3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将刘某等7人以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枪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上述7名被告人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由,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7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狩猎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与他人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销售牟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6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持枪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枪支猎捕野生动物销售牟利,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对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民事诉讼部分,7名被告人未取得许可,长期结伙在瑞金市山区乡镇的禁猎区内猎杀野生动物,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客观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生态资源损失费客观、真实,予以支持,7名被告人需连带承担17000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

携手保护生态环境

切莫因一己私欲以身试法

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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