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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守护“蓝天精灵”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 作者:周思武 魏雨欣 记者刘宇琦 时间:2025-11-06 浏览字号:[ ]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鸟类刑事案件,同时发出该院首份“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并联合市林业局、梅林镇政府、湖塘乡政府、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对该保护令进行公示。

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赣江、锦江冲积平原,是候鸟春秋季迁徙的重要通道。近年来,随着当地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东方白鹳、天鹅等珍稀野生鸟类陆续在此停歇、繁衍,湿地生态呈现水清河畅、飞鸟掠水的景象。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铤而走险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被告人李某某、沈某共同经营一家饭店,自2022年起多次非法收购包括东方白鹳、小天鹅、斑鸠、豆雁在内的野生鸟类,加工成菜品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查获多只鸟类死体。经司法鉴定,其中有2只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系由被告人黄某出售;另有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

经相关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东方白鹳的整体价值为每只10万元,小天鹅为每只1.5万元。涉案珍贵野生动物总价值超过20万元。

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沈某非法收购同类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沈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具有悔罪表现。综上,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为巩固生态保护成果,丰城市人民法院发布“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在相关法律已有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候鸟迁徙通道、栖息环境及违法风险点等实际情况,细化为五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危害野生鸟类、破坏栖息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等行为,通过细化操作规范形成法律震慑,从源头上遏制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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