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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在碧州镇宏山村礼堂开展巡回审判。 今年10月,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程序规范有序,现场秩序井然。本案当庭判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 村干部和村民旁听庭审,通过“家门口”的庭审,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公正,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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