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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投保人规避执行可行?法院:可刑!
来源: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谢还英 时间:2025-12-09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尹某某与罗某某是多年好友,几年前,因资金周转需要,罗某某向尹某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罗某某未能归还借款,尹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罗某某每月归还2千元直至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罗某某仅归还了2千元之后便不再还款。无奈,尹某某向井冈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井冈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电话联系其至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协商过程中,被执行人称自己身无分文,无力偿还借款,最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执行人员再次通过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在2026年元旦之前归还2万元,剩余款项每月归还2千元,直至还清为止。但申请人要求在收到第一笔款项之后才同意签署和解协议。

执行人员和申请人均在等待第一笔执行款到账后就执行和解。但是,细心的执行员发现,在双方协商后的一周左右,被执行人就将一份现金价值近5万元的分红型保险的投保人由其本人变更为其配偶。

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执行人员再次联系了罗某某,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向其释明保险的属性及其行为涉嫌拒执罪的严重后果,明确告知其若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以其涉嫌拒执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起初,被执行人并不配合法院工作,还给出了一个变更投保人的理由并称其配偶也知晓情况。但是执行人员在与其配偶取得联系后,其配偶所述理由却与被执行人的理由并不一致。执行人员又将情况告知了被执行人配偶,并强调了转移资产、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并通知其法院拟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被执行人的配偶表示愿意主动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因为经济困难,希望法院可以出面协调减免一部分利息。最后法院与申请人做工作,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等。被执行人配偶立刻筹措资金,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拖欠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2万元。至此,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像罗某某这样通过变更投保人来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大数据时代,交易都是有痕迹的,千万不要掩耳盗铃,自作聪明,到头来聪明反被聪明误,一不小心还会身陷囹圄。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早日履行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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