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存贪念要不得,我一定深刻吸取这次教训…”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杨某再度忏悔。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宋某均系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杨某因手头拮据萌生盗窃念头,2025年8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被害人宋某租住的房屋门外,通过敲门的方式确定屋内无人且房门未锁,遂立即进入屋内行窃,盗得手机一部及现金290元。逃离现场时,被告人杨某被返回住所的被害人宋某当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将被告人杨某带走接受调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2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71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 版权声明
备案编号:赣ICP备17006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