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吃饭时是朋友 催账时就失联 菜馆老板多次催讨无果 这笔账还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袁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袁某多次在刘某经营的某菜馆用餐并赊账,每次吃饭均开具小票,袁某在部分小票上签字,赊账金额总计30012元。 经刘某不断催讨,袁某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3000元,尚欠餐费27012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菜馆提交的用餐小票虽只有部分存在袁某的签字确认,但从该菜馆经营者刘某与袁某在2024年2月6日的通话录音来看,通话内容中刘某称“要不就结二万五”以及袁某的“二万五,二千多块钱少你做什么的,是不是?”的回应,再结合用餐小票确认的金额,可以认定,袁某在某菜馆赊账用餐且尚欠餐费27012元事实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菜馆按约提供餐饮服务后,袁某负有按约足额支付餐费的义务。某菜馆依法享有向袁某请求支付所欠餐费的权利,故对于某菜馆主张袁某支付27012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提醒 熟人赊账别碍于情面漏了凭证 无书面单据时 微信记录、完整合法的通话录音 也可作为维权证据 证据留足不松懈 自身权益有保障 |
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 版权声明
备案编号:赣ICP备17006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