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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泄露8380条业主信息,判了!
来源:安福县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9 浏览字号:[ ]

物业经理利用工作便利

将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

提供给他人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物业经理期间,利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便利,多次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小区名称、楼房号、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多名商户用于业务推销等经营活动。

经查,刘某累计向他人提供8380条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

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得非法泄露、出售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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