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天,一人盗取电瓶32个。近日,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 2025年7月,吴某某先后在都昌县多个乡镇盗窃他人车辆电瓶,车辆种类五花八门,从三轮车、农机车到货车,主打一个见啥偷啥。15天内,吴某某就作案13起,偷盗电瓶32个。 2025年8月,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1月,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梦雨) |
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 版权声明
备案编号:赣ICP备17006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