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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上头”电子烟,一男子获刑!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1 浏览字号:[ ]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

在香烟或电子烟里加“料”

让人一吸就“欲罢不能”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至9月,张某以每颗3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上家购买约140颗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供自己吸食并贩卖给他人牟利。

经查明,张某先后54次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钟某、甘某共计出售94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销售金额共计445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退缴了部分犯罪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官提醒

“上头电子烟”

是披上伪装外衣的新型毒品

大家要时刻保持警惕

自觉抵制远离毒品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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