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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面对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庭双向释法促调
来源:贵溪市人民法院 作者:董妙君 甘兆扬 时间:2026-03-20 浏览字号:[ ]

3月1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通过双向释法和引导协商并用的策略,庭后化解一起买房人向原房主诉请追讨商铺预付租金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今年2月,原告林某从被告唐某处购买一套商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商铺产权后,原告林某发现该商铺已被被告唐某出租给某商户并签订租赁合同,且被告唐某已将租金预收至今年12月。获知情况后,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唐某返还租金但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林某对被告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唐某返还其收取的今年2月至12月间的租金8万元。

受案后,立案庭办案团队通过核实证据、实地调查、分别沟通等方式,迅速厘清案情和争议点。为给调处创造基础,根据双方表态和诉求,承办法官在启动调解前双向释法:一方面告知原告林某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向被告唐某阐明,原告林某已于今年2月取得涉案商铺所有权,依法享有该商铺自此之后收取租金的权益,其预收的2月至12月间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林某。

在多次双向释法和耐心劝导后,原告林某同意租用商铺的商户按原租赁合同承租至期满,被告唐某也表示愿意返还租金,但因经济紧张请求分期履行。考虑双方已具备调解条件,承办法官结合被告唐某的现实困难和原告林某的接受度,人性化引导双方协商还款事宜。经全力调解和开庭审理,双方于19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向原告林某先行返还2万元租金,余款6万元分期付清,被告唐某与商户订立的租赁合同按约执行至期满,本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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