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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省公安厅发布典型案例
来源:江西公安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8 浏览字号:[ ]

近年来,江西公安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坚持下重手、出重拳、打主动仗,持续开展“平安水域”、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区域会战等专项行动,有力侦办了一批涉渔刑事案件,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强大震慑。

案例一:

王某保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5年4月,都昌县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王某保、杨某荣等人,现场扣押渔获物1230余斤及小型货车、船只、丝网、地笼、汽油机及配套螺旋桨等作案工具若干。经查,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王某保等人在明知鄱阳湖水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组织人员在都昌县周溪镇、万户镇鄱阳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王某保、杨某荣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八个月。

案例二:

雷某明、黄某生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年7月,宁都县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雷某明、黄某生等人,现场扣押非法捕捞的野生河鱼100余斤及皮卡车、增氧器、塑料船、渔网等作案工具若干。经查,雷某明、黄某生等人长期活跃于宁都县琴江河流域,组织并实施非法捕捞及销售活动。经法院审理,雷某明、黄某生等9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三:

何某龙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5年8月,泰和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捕、运、销”全链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何某龙等21人,现场扣押车辆、橡皮艇、大功率电鱼设备等作案工具若干。经查,2025年3月至7月期间,何某龙、陈某坪等人在泰和、万安、吉水等地的赣江江段实施非法捕捞,结束后将非法渔获物装车返程,联系商家销售并分赃,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非法捕捞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从长江到鄱阳湖,从“五河”干流到各旁系支流,这些水域不仅是宝贵的生态资源,更是维系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屏障。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捕捞,不购买、不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以案为戒,共同筑牢水域生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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