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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工具,此类行为虽常披着“无本万利”的外衣,实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帮助,最终沦为犯罪“帮凶”,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介绍 2025年1月,倪某得知提供公司营业执照POS机、对公账户可以获利,便将自己注册办理的鹰潭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及POS机、对公账户提供给张某。后该POS机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其中四川省成都市的魏某被网络诈骗的6.3万元在鹰潭市某服饰有限公司POS机消费后被转出。经查,2025年1月19日,该POS机消费并转出共计57万余元。2025年1月21日,倪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倪某的量刑情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夜暴富的美梦背后早已标好代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务必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勿因“人情”“蝇头小利”心存侥幸,最终害人害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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