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投稿邮箱:mailjxzfw@163.com
首页 | 头条 | 要闻 | 高层 | 政法 | 扫黑除恶 | 队伍建设 | 全国动态 | 市县动态 | 党风廉政 | 法学会 | 法院 | 检察 | 公安 | 司法 | 政法文化
中国长安网 江西政法网群: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丨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良传统丨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丨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
法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 > 内容
依法保护人格尊严 妥善化解邻里矛盾
来源:樟树市人民法院 作者:周金文 时间:2026-04-24 浏览字号:[ ]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情感纠葛产生矛盾。被告为发泄不满,在抖音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贬损性言论及视频,使用侮辱性词语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在村口、小区、道路等公共场所大量张贴带有原告肖像、指向原告个人的侮辱性、诽谤性文字材料,公开对原告进行诋毁、谩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及人格尊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被告在网络平台及公共场所公开散布针对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使用贬损性语言,披露原告个人信息,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利益受损,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方式、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过错程度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在相应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鲜明亮明司法态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共场所更不得随意实施侮辱、诽谤行为。任何以泄愤报复、邻里矛盾为由贬损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明确人格权保护边界未经许可,不得在网络或现实场所公开他人肖像、住址、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损害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弘扬理性文明法治理念引导群众在处理邻里、情感、生活矛盾时理性沟通、依法维权,不得采取过激、违法方式泄愤报复,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与社会秩序。

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群众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切身利益,切实化解群众急难愁盼,以司法力量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序良俗。

法官提醒

邻里之间、亲友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如遇矛盾纠纷,应优先通过沟通协商、人民调解、社区介入等方式化解;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依法、理性、有序维权,不得采取侮辱、诽谤、泄露隐私、公开诋毁等违法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自身诉求,还将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理性处事,共建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主办单位: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 版权声明

备案编号:赣ICP备17006429号-1

声明:江西政法网 © 版权所有 |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