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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充领导骗取多人钱款获刑14年罚金30万
来源: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万春 易义东 时间:2026-04-24 浏览字号:[ ]

近日,江西省宜春某袁州区人民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 案,女被告人彭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处追缴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所得,发还给案涉的13位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对外谎称自己在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为骗取他人钱财,2014年起开始编造介绍他人花钱进烟草公司上班、承包送烟路线、购买烟草公司福利房、购买内部香烟等虚假理由,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钱财。

经查,2025年6月份,谭某对彭某某称其弟谭某甲在袁州区某处开了一家便利店需要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彭某某谎称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需要费用打点关系。之后谭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10000元。几天后,被告人彭某某对谭某谎称可以将一个中档烟草零售许可证过户给谭某甲,需要5000元过户费用,谭某当日微信转款5000元给彭某某。7月19日,彭某某微信告知谭某已经约了谭某甲到烟草局过户,之后彭某某又编造转让人没有时间另约时间办理过户。之后不久又以便利店里购进香烟附赠烟柜为由,谭某四次微信转账合计66120元给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共计诈骗谭某81120元。

随着案件的审理,这位深耕烟草行业多年的“领导”外衣被一件件褪去,露出了丑恶的嘴脸。

真是丧心病狂,连亲戚也骗!彭某某系邓某姨妈。2017年10月,彭某某对邓某谎称可以花钱进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邓某信以为真。此后,彭某某以帮助邓某安排工作、投资入股送烟路线、合伙销售香烟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邓某交给彭某某现金68000元、微信转账153430元、支付宝转账10416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135000元,金额合计460590元。彭某某以投资分红名义转给邓某46100元,另收到彭某某给付的香烟价值约10000元。

彭某某与张某某为亲属关系。2023年11月彭某某以介绍张某某及其老婆到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购买内部香烟为由,冒充领导及他人身份与张某某聊天,骗取张某某信任,以介绍购买内部香烟、以介绍工作跑关系为由共计骗取张某某119325元。2025年1月9日-3月7日,彭某某转账38260元给张某某,并提供价值13730元香烟给张某某。经统计,彭某某诈骗张某某金额67335元。

彭某某为易某某弟媳。2016年,彭某某在家庭聚餐时对易某某谎称其本人在烟草公司上班,并称谌某甲(另一被害人)通过其介绍花钱已安排烟草公司上班,同样也可以花钱将易某某、胡某某夫妻安排进烟草公司上班。易某某、胡某某夫妻听后信以为真。之后彭某某陆续以安排工作、员工购买福利房、操作增加工龄、打点关系等各种理由为名骗取易某某、胡某某钱财。经统计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55000元、余额宝转账217000元给彭某某,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4739.82元给彭某某,彭某某微信转账给胡某某45155.97元,易某某银行转账214400元给彭某某。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526400元。

同样的谎言、同样的手法,竟屡屡得手。2018年3月份,章某经胡某某介绍认识彭某某,彭某某对章某谎称花300000元可以进入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并且另花100000元购买烟草公司位于城区内某小区的集资房。后章某交给彭某某310000元现金用于操作此事。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彭某某对章某谎称逢年过节需要给相关领导送礼,骗取章某40000元。

2019年,章某因自家房屋被拆迁无房住,经双方协商彭某某将其小产权安置房作价550000元出售给章某,折抵金额200000元,余款章某支付给彭某某及其丈夫易某甲。之后章某多次到彭某某家要求退还上述款项,2025年彭某某退还章某100000元。因此,彭某某实际诈骗章某金额5000元。

被告人彭某某与谌某乙为同村村民。为获取谌某乙信任,彭某某将其拉入虚构身份信息的微信群,冒充领导在群里发布关于工作及房子的信息。2015年,被告人彭某某对谌某乙谎称可以介绍其到烟草公司上班,需要几万元用于点关系。谌某乙能为自己进入烟草公司上班,交给彭某某50000元现金。之后被告人彭某某以可以介绍谌某乙妻子到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骗取谌某乙50000元现金。2017年,被告人彭某某对谌某乙谎称烟草公司有城区内某小区的团购房,其夫妻现为烟草公司正式职工,有两个名额。谌某乙为购买团购房,多次交给彭某某305000元购房款。2018年时,彭某某得知谌某乙出售自家拆迁安置房子后,编造理由向谌某乙借款100000元。经统计,被告人彭某某以介绍谌某乙及其妻子到烟草公司上班、购买烟草公司集资房和借款为由共诈骗谌某乙505000元。

彭某某与叶某为同村村民。2022年2月15日,彭某某对叶某谎称烟草公司有个送烟外包项目,可以投资入股。在彭某某的劝说下叶某同意入股,2022年2月-2025年2月间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130000元给彭某某。2023年1月,彭某某以其老公易某甲生病为由向叶某借款120000元,实际上以借款治病之名行诈骗之实。

彭某某与谌某丙为同村村民。2018年1月,彭某某对谌某丙谎称烟草公司在城区内某小区集资建房,公司员工有购房名额和员工福利,只需要200000元就可以购买100平方的房子。谌某丙信以为真,便转账给彭某某105000元。2022年8月25日,彭某某将谌某丙带至宜春城区内某小区一套住房内,谎称该房子120平方,需要的话补齐差价,彭某某将冒充领导与自己的聊天记录发给谌某丙看,骗取谌某丙信任。谌某丙于2022年8月25日将210000元转账给彭某某。因此彭某某共计诈骗谌某丙315000元。

彭某某与姚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彭某某告诉姚某某其在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2018年,彭某某对姚某某谎称可以介绍其进烟草公司上班,并将虚假入股宜春某烟草公司送烟路线协议书给姚某某阅看骗取姚某某信任。姚某某信以为真,转账150000元给彭某某。2020年,彭某某再次向姚某某谎称可以帮其搞定工作的事情,骗取姚某某50000元。2021年,在姚某某的不断催促下彭某某返还60000元给姚某某。因此,彭某某诈骗姚某某140000元。

彭某某与柳某为朋友关系。2022年5月,彭某某对柳某谎称可以承包烟草公司送烟路线,每条线路50000元,每月可以分红10000多元,骗取柳某入股。2023年春节前,彭某某对柳某谎称其手上有烟草公司内部香烟,要柳某帮忙销售,以此欺骗柳某,彭某某收到购烟款后,以领导检查、办事员出差、香烟被查为由一直未将香烟提供给柳某。经统计,被告人彭某某以安排进烟草公司工作、购买内部香烟、办理烟草证等为由从2022年5月13日至2025年2月23日共诈骗柳某476245元,彭某某转回87500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柳某金额388745元。

彭某某利用谌某甲的信任告知谌某甲可以安排李某某到烟草上班,骗取李某某钱财。2016年正月时,谌某甲对李某某说其本人在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2016年6月,谌某甲对李某某称可以花钱走关系将其安排进烟草公司上班,因双方是亲戚关系,李某某信以为真。2016年8月14日,谌某甲对李某某称入职考试需要花费8260元找枪手代考。李某某遂将8260元通过谌某甲转交彭某某。同年9月24日,谌某甲告知李某某入职考试通过,需要花100000元走关系,李某某遂到谌某甲家中将100000元现金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彭某某。2016年10月14日,谌某甲告知李某某,是同村人彭某某在办理此事,并于当日宴请彭某某夫妻。2016年11月1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告知李某某其被安排到烟草公司当仓库组长,需要55000元走关系,李某某到谌某甲家中将5500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给彭某某。同年11月10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告知李某某,烟草公司为防止员工利用工作证去贷款需要交纳工作证押金12000元,入职一段时间后可以返还,当日李某某到谌某甲家中将1200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给彭某某。2017年2月19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告知李某某单位员工可以分配福利房,每套100000元,房款从工资里扣并说彭某某表嫂黄某某帮忙解决的,需要李某某出10000元感谢费给黄某某,另福利房需要交纳押金5000元,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将1500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给彭某某。2017年4月2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告知李某某需要费用感谢相关领导,以此骗取李某某20000元,彭某某拿给谌某甲收取10000元。2017年4月5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对李某某谎称可以花钱对其工龄造假,提高工资,李某某到谌某甲家中将2000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给彭某某。2017年4月26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对李某某谎称需花钱找人代考面试,李某某到谌某甲家中将260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给彭某某。2017年7月1日,彭某某与李某某、谌某甲一起吃饭时谎称烟草公司有福利房,150000元一套,需先交50000元,因李某某只有40000元便在家中将该40000元通过谌某甲转交彭某某。2017年8月17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告知李某某需要服装费3350元,李某某将335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彭某某。2017年9月12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告知李某某需要3000元办理计算机等级证书,李某某将300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彭某某。之后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对李某某谎称其工作安排是找省烟草公司某某领导解决的,需要感谢该领导,于是李某某陆续通过谌某甲送给彭某某购物卡、礼品,金额49161元。2023年12月15日,彭某某通过谌某甲对李某某谎称购买福利房车位需要35000元,李某某在某小区门口通过谌某甲交给彭某某35000元。2025年2月26日,彭某某通过微信冒充黄某某对李某某谎称需要交清210000元购房款,当天李某某在家中将210000元交给谌某甲,由其转交彭某某。经统计,彭某某共计骗取李某某593371元。

2014年,彭某某告知谌某甲其本人在宜春某烟草公司上班。2015年3月,彭某某对谌某甲谎称烟草公司外包送烟路线,要谌某甲入股为由,以此诈骗谌某甲30000元。后来彭某某告知谌某甲入股不了,可以安排谌某甲到烟草公司工作,之前交给其的30000元作为走关系的费用。不久后彭某某告知谌某甲作为司机已经入职烟草公司,主要工作为彭某某开车。为使谌某甲的相信此事,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份彭某某冒充财务人员每月给谌某甲发放工资约2000元。同时彭某某告知谌某甲烟草公司组建督查大队很多岗位空缺,可以花钱介绍亲戚朋友到烟草公司上班。2017年4月,彭某某对谌某甲谎称烟草公司员工可以半价购买城区内某小区二期福利房,骗取谌某甲现金30000元。2018年,彭某某对谌某甲谎称烟草公司仓库有岗位空缺,可以花钱将其妻子钟某某安排到烟草公司上班,骗取谌某甲现金68000元。之后彭某某对谌某甲谎称其老婆钟某某可以调剂到更好的岗位,并以购买上班服装、办理计算机等级证书、购买学历等为由,骗取谌某甲现金56000元。一段时间后彭某某对谌某甲谎称烟草公司员工可以半价购买南昌的福利房,骗取谌某甲100000元。2019年1月份,彭某某对谌某甲妻子钟某某谎称周转需要借款60000元,到期后彭某某对谌某甲谎称转为员工福利房的首付,骗取谌某甲60000元。2021年下半年,彭某某使用微信冒充烟草公司副总谎称其手下有4套福利房问其是否购买,谌某甲打电话向彭某某核实属实好,凑齐200000元现金在彭某某家中交给彭某某。2023年底时,彭某某使用微信冒充省烟草公司某某领导谎称有批价值5000元的香烟需要销售,并将微信收款码发给谌某甲,谌某甲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某某领导的微信号(实为彭某某的微信号),之后又使用微信冒充宜春烟草财务部长刘某某谎称有批价值25000元的香烟需要销售,谌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5000元给刘某某的微信号(实为彭某某的微信号)。2025年3月份,彭某某以帮助谌某甲女儿安排工作为名要求送3000元购买卡,谌某甲微信转账3000元给名为刘某某的微信号(实为彭某某的微信号)。2025年4月份,彭某某使用微信冒充北京烟草财务某部长谎称办理工资卡需要20000元,谌某甲微信转账20000元给名为某部长的微信号(实为彭某某的微信号)。2016年至2025年期间,彭某某谎称逢年过节需要给领导送礼等,骗取谌某甲40000元。经统计,彭某某以上述理由共骗取谌某甲637000元。

2015年,彭某某对谌某丁谎称可以投资烟草公司的送烟路线,骗取谌某丁200000元现金。2018年,彭某某对谌某丁谎称有个亲戚从送烟路线股份中退股,可以再入股,以此骗取谌某丁70000元现金。同年,彭某某对谌某丁谎称可以安排其和其女儿进烟草公司上班,骗取谌某丁80000元现金。2019年,彭某某对谌某丁谎称能争取烟草公司的福利保障房,其父女二人能享受两套房子的名额,骗取谌某丁140000元现金。后又以需要加钱购买多余房屋面积为由,骗取谌某丁56000元现金。后来被告人彭某某返回谌某丁160000元现金,实际诈骗谌某丁金额386000元。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共诈骗被害人谭某甲、邓某、章某、易某某、谌某乙、叶某、谌某丙、姚某某、张某某、柳某、李某某、谌某甲、谌某丁钱款合计4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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