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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五年过去,没什么事了,早知道这样我当初就应该投案”,魏某某低头忏悔时说。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底,廖某某在吉州区某地通过“蝙蝠”聊天软件组织多名卖淫女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收取人民币1000元/次至1500元/次不等的嫖资。同年5月初开始,根据廖某某的安排,魏某某负责拉客招嫖等工作。同年5月16日晚,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多名组织卖淫的人员,魏某某趁乱逃离现场。廖某某等人先后因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魏某某追捕,时隔近五年,2026年1月27日,魏某某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4日,魏某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逃避换不来长久安稳,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才是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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