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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成果质量存在瑕疵,剩余工程款应不应该支付?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祥考 周欣 时间:2026-04-28 浏览字号:[ ]

承揽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时,定作人和承揽人的权益和责任该如何保障和确定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刘某将其自建房的泥工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李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由李某安排人员施工,材料由刘某提供。2018年9月,李某完成案涉房屋的装修施工。2018年至2025年,刘某陆续向李某支付工程款共计3万余元。李某主张剩余工程款9000元,刘某则以价格存在争议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仅同意再支付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已完成约定的工程并交付成果,刘某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李某提交的《施工明细单》系其单方制作,未经刘某确认,且从未向其出示,故不能仅凭该明细单认定其上载明的项目单价。因刘某对李某主张的部分项目单价予以认可,经核算,法院依法确认刘某尚欠工程款为4000余元。同时,针对刘某主张的质量瑕疵问题,综合考虑瑕疵程度、维修成本及双方过错,法院酌情扣减,最终判决被告刘某还应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20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法官提醒】

承揽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工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若发现承揽成果存在瑕疵,定作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书面函告,并留存沟通记录,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评估,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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