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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错了,我违反了社区矫正的规定,我愿意接受一切处罚”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勇面对检察人员如是说道。 近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一违规外出数十次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该社区矫正对象在解矫当日被依法执行治安拘留7日。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勇,男,19岁,2024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4月22日起2026年4月21日止。 2026年4月,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过程中,检察人员通过数字检察模型的数据比对,发现陈某勇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违规外出的情况,而社区矫正机构未掌握该情况。在向陈某勇核实情况时,其拒不交代自身违规外出的情况。检察人员果断采取措施,逐一查看陈某勇的微信支付记录、外卖平台订单等,通过梳理以上数据信息,发现陈某勇在社区矫正期间共有数十次违规外出的记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陈某勇对自己违规外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处罚。此时,距离陈某勇解除社区矫正仅有几天时间。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万安县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社区矫正机构立即启动对陈某勇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2026年4月21日,在陈某勇解矫当日,其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治安拘留7日。 缓刑不是“无刑”,社区矫正绝非儿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2025年以来,依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收监执行1人、治安拘留2人,警告处分8人,训诫处分19人,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维护了刑罚执行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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