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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某鞋类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在消费市场享有一定知名度;被执行人系某电商平台一家折扣实体店的经营者。为蹭热度、引流量,该折扣实体店经营者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所售鞋类商品链接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与某鞋类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经品牌方投诉,该电商平台已对相关商品作下架处理。 法院审理认定,被执行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起初颇为不解:“我写的品牌名称又不是一模一样的,平台都下架了,怎么还要扣我的钱?” 执行干警向其释明:“根据商标法,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同样构成侵权。这不仅仅是一字之差,读音也高度接近,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而平台下架仅是停止侵权,不能免除已发生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经释法说理,被执行人认识到侵权责任,主动履行执行义务,至此,案件顺利执结。(胡俊华 邹庆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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