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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作出判决,被执行人伍某因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恶意规避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该案源于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伍某拖欠肖某12.5万元劳务工时费,却在经营果园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偿还,最终被法律制裁。 据悉,2018年,肖某受雇于伍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挖掘机工作。工程结束后,伍某未能及时向肖某结清劳务工时费,经肖某多次催要,伍某仍以各种借口推脱,声称自己无钱支付欠款。无奈之下,肖某将伍某诉至于都县人民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伍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肖某劳务工时费共计12.5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伍某依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肖某随后发现,自2020年起,伍某一直在经营果园生意,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履行债务的能力,但他却将果园经营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及果园再投入,始终未拿出任何款项用于偿还拖欠的债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某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4月2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伍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希望以此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伍某在被拘留后仍无动于衷,依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主观恶意明显。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对伍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伍某在判决生效后,明知自己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隐瞒财产状况,未按要求如实申报财产,且将经营果园的稳定收入用于非债务偿还用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6年4月底,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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