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选举本会理事。 二、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五、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批准设立、撤销、调整各直属研究会及其换届选举等重要事项。各直属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各研究会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内设机构 赣编办文[2008]20号、[2009]50号文件明确:省法学会内设会员处和调研处,编制9名,配备1名专职副会长(副厅级)领导职数,配备3名正处领导职数。 会员处主要职责: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联系和服务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与有关法学会的联系,了解掌握各地开展法学研究的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省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调研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法学研究重点选题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社会各界、各研究会及有关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法律法规草案的咨询、认证;组织学术研究先进单位、杰出法学家和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等评选、评审;参与法制宣传工作。 七、江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程小白 副主任(2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邓辉、罗志坚 委员(26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里鹏、王世进、王满生、杨 峰、杨德敏 肖 海、肖 萍(女)、何永明、沈桥林、范桂汕 陈思琴(女)、陈美玲(女)、胡学军、徐光华、徐英荣 唐 锋、郭小亮、涂书田、康诚、焦重行 舒小庆、谢小剑、赖丽华(女)、熊永明、熊进光 熊国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