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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获奖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法学会 第一条 为动员和鼓励全省法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全国法学课题研究工作,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扩大我省法学会的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仅限于参加中国法学会发布的研究课题获优秀、良好、合格等级或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学术性全国征文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调研成果。包括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专项课题、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等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仅限于法学会会员,且该会员必须是所承担调研课题的主持人或论坛征文的第一作者。 第四条 奖励经费的标准: 1、获得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课题优秀等级的奖励2万元、良好等级的奖励1万元、合格等级的奖励5千元。 2、获得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或者中国法学会重点专项课题优秀等级的奖励1万元、良好等级的奖励5千元、合格等级的奖励3千元。 3、获得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青年项目课题、自选课题、专项课题优秀等级的奖励5千元、良好等级的奖励3千元、合格等级的奖励1千元。 4、参加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千元、2千元、1千元。 5、其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性奖项,视情另行规定。 第五条 调研成果奖励实行申报制。每年6月30日前,调研课题主持人或论坛征文第一作者向省法学会报送上年度调研成果证明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结项证书或者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调研成果原件及电子版。 3、奖励申报表。 第六条 调研成果奖励采取按年度发放的办法,一项调研成果只能申报一次,以课题结项证书或论坛征文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