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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的一段时期是中国社会从动荡转向新生的“阵痛”时期,传统婚姻制度也朝着当时先进社会发展的方向不断发生着变化,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婚姻观、妇女观为思想渊源的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逐步展开。毛泽东曾多次发表言论批判封建婚姻制度,认为当时的婚姻制度反映了社会腐败性与黑暗面,不能实现意志独立和自由恋爱。 一、妇女解放与土地改革实践是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的推动力 1929年的经济危机重创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工业发展,世界生铁产量和钢铁产量双双下降超过百分之六十,此次危机促使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外扩张的办法缓解国内压力。与此同时,我国人民在遭受鸦片战争荼毒后所负担的劳苦压迫愈发沉重,迫切希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引领人民走上解放道路。但是,当时蒋介石南京政府却是一个被买办阶级掌控的政府,对外以牺牲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换取其一时的利益与安稳。南京政府不仅在政治上压迫工农阶级和革命群体,使用暴力手段镇压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并大肆逮捕屠杀共产党人,还在经济上对人民群众进行更大规模更深程度的剥削,农村土地的日益集中与繁杂的苛捐赋税使劳动人民的基本生存都成了难题。毛泽东同志专门撰写《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对我党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之可能性作出大胆推测,谈到工人罢工、农民暴动、士兵哗变与学生罢课现象在多地已愈演愈烈,“星星之火”距离“燎原”的时期已然近在眼前。其中,中国共产党认为人民群众中的广大劳动妇女是推动革命顺利展开的重要助力。当时的妇女正处于旧的封建等级制度当中的附属地位,妇女如能冲破此种困境动员群众加入革命队伍势必能提高人民群众的阶级觉悟并使革命势头经久不息。 在如此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毅然决然的主动担负起革命的重任走上了历史舞台。自“八七会议”后于1927年7月20日提出“中国革命开始进入土地革命阶段”的号召,确立我党要在农村实行土地革命并发动武装起义的方针政策,从此展开中国土地革命。我党顺应社会发展,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以强制手段将地主手中的土地夺回并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方法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生产资料的需求,实现生产力解放。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上的变革为实现人民解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中国旧式封建婚姻制度改革提供了生根发芽的土壤。当时的土地革命亦规定:“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侧重提升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使其拥有财产分配权,此项举动为构建男女平等的新式婚姻关系提供了推动力。 二、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废除聘金礼金否定买卖婚姻与崇尚婚姻自由 以往封建社会的童养媳现象同样盛行于中央苏区时期的客家地区,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的落后与农民经济压力的繁重。客家传统婚嫁习俗被称为“大行嫁”,需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等一系列传统婚姻中三书六礼等较为繁琐的礼仪过程,并且仅有部分地主与富农具有负担其中高昂婚嫁费用的经济实力,大部分生活处于困境中的贫农因无法负担婚嫁花费而无法娶到媳妇。因此,不用花太多钱就能买来童养媳当媳妇的方式成为了贫农们娶新妇的首选婚姻形式,此种婚姻形式也逐步在中央苏区盛行并使当地妇女饱受痛苦与折磨。我国无产阶级革命家蔡畅曾针对中央苏区的这种畸形婚姻形态表述到:这些妇女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早在幼年时期就被家人当做商品一样被卖掉成童养媳,而买这些妇女的家庭成员无时无刻都可以对其进行打骂虐待,这些童养媳如同在夹缝中求生存。 针对农村中的买卖婚姻、童养媳现象,1928年7月在党的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就直接提出反对多妻制及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中央苏区政府采取制定废除聘金礼金等法律法规的手段否定这种类似于贩卖人口的畸形婚姻形态,倡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强调男女双方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废除聘金礼金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助于抑制童养媳现象等买卖婚姻的发生,当农村家庭不再需要花重金娶妻,就不再需要在男性未成年的时候去买女童回来当童养媳。 中央苏区时期各地政府制定的婚姻条例和1930年3月25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后,各地妇委会纷纷动员广大妇女群众了解学习婚姻法律文件。1928年9月,永定樟塔村女青年张元英与仙师乡赖石下村男青年通过自由恋爱喜结连理并在婚礼上获得了妇女主任及团支书送来的“婚姻自由”红匾额,这场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示例如同导火索般带动了苏区青年男女自主恋爱结婚的新风潮。 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当婚姻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可以自由选择离婚,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强制干涉阻止。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死亡要看其本质而不仅是男女双方的个人意愿,因此我党在此思想的指导下作出了离婚自由的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该规定对处于封建传统思想枷锁中的女性而言如同雨降甘霖,例如寻乌政府设立之初便日日收到离婚诉求案件,女性提出者占绝大部分,婚姻制度改革让中央苏区农村妇女在婚姻中获得了追求自由与解放的权利,成效显著。 (二)一夫一妻制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湘赣苏区婚姻条例中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同时还规定有妻子与小妾的,无论是妻子还是小妾都可以随时向政府提出离婚申请并得到批准。与此同时,中央苏区普遍施行起与上述规定相配套的正规的婚姻登记制度,对于不符合一夫一妻制要求的结婚请求一律不予登记,严格执行并在法律上有效支持新式婚姻制度。该种婚姻制度改革旨在通过破除我国传统婚姻中一夫多妻制的结构,实现人民群众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等传统腐朽思想向男女平等、尊重女性权利的方向转变。 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的中共二大宣言及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均提出要逐渐实现男女在政治、经济、教育、职业、社交等各方面的平等,可知我党在中央苏区时期正努力尝试实现上述期望。一夫一妻制中体现的男女平等不仅期望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实现平等地位,还希望能将男女平等原则延伸至政治、经济等其他范畴。1930年5月邓颖超针对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改革过程中有关妇女解放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看法,认为苏维埃政府成立的同时就应该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会,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法律及教育上与男性同等的待遇,享有土地权、选举权、被选权、结婚权、离婚权等,积极引导思想觉悟高的妇女带领中央苏区农村妇女参加到苏维埃政权工作中。这些法律规定与革命者所提出的倡议体现了我党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肯定,希望实现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自由解放。 (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规定 封建社会中妇女嫁入夫家意味着人身关系的重建与财产的重新分配,在身份上夫家男性才享有继承权,在财产上妇女所带来的嫁妆包括金钱、土地等均归入夫家所有。妇女如意欲离婚不仅在周围群众看来是件不光彩的事,于客观生活上也会因净身出户,没有经济支撑而难以生存。为破除妇女的困境,我党在土地革命中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在1932年的《土地费执行条例》中规定:“妇女出嫁的土地,由本人自己处置”。与此同时,为保障妇女在离婚后能有生活经济来源并保持独立的思想人格,还在《婚姻条例》中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男子的负担,但也相对性的鼓励了妇女勇敢迈出走向解放的步伐,进一步打破传统时期男女在社会、经济上的地位格局。 在婚姻破碎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一个需要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我党和政府认为儿童需要一个能使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在《婚姻法》中规定孩子由妇女抚养,在妇女不愿意抚养的情况下由男子抚养,同时需要尊重成年子女的意愿。苏区政府考虑到儿童成长需要一定的经济保障,于是在法律中规定由妇女抚养的孩子,男子需要负担孩子必要生活费用的三分之二直至其十六周岁,可以选择以现金支付或者为孩子耕种所分得的土地等办法。之后,又考虑到妇女再婚后孩子权益方面的保障,规定到如果妇女的新任丈夫愿意抚养孩子,必须向乡苏维埃或市苏维埃进行登记并负责抚养孩子至其成年,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孩子,孩子的生父即可不用再负担孩子的生活必要费用。另外,对于私生子女法律也作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的规定:“一切私生子女得享受本婚姻法上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以上规定均体现了中央苏区政府对儿童基本权益法律方面的保障。 三、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挑战 (一)婚姻制度改革对封建婚姻的猛烈冲击 1929年赣西苏维埃成立大会上提出“婚姻绝对自由”的口号,并再次于1930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成立政纲中予以确认,在帮助妇女走向自由解放的同时,也令一些盲目推崇婚姻自由的群众曲解其意,出现了一段时期的混乱现象。部分盲目追求婚姻自由的青年做了一些抛弃道德伦理的事情,导致婚姻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多起男女纠纷,有妇女在尚未结束原有婚姻状态的情况下追求新的恋情,还有妇女连夜离家出走,甚至有青年男女群众因此而发生械斗。这一系列乱象的出现导致乡民人心惶惶,尤其是有妻子的男性害怕自己的妻子不知何时会与自己离婚或出走,因此对政府主导的婚姻制度改革产生了强烈的不满与抵制情绪,强烈抵制县政府下派宣讲员到村中宣讲政府政策。 此外,在政府“婚姻绝对自由”的口号下涌现出包括童养媳等受到压迫的一大批农村妇女向政府提出离婚的诉求,导致各处的乡政府纷纷忙于处理离婚纠纷。政府政策对于农村妇女而言确实使她们得到了身心解放,但是也触及了农村男性的切身利益,使得原本稳定的家庭及婚姻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面临随时可能失去妻子的境况下产生极端情绪,如芳田赤卫队队长曾家勋不仅拒绝与妻子离婚,还威胁妻子说如果离婚就要打死妻子,又如龙图富农刘学盛向革委主席表明如果妻子与自己离婚便要与妻子同归于尽。可见结婚离婚自由政策遭到各阶级男性群众的强烈反对,影响了整个苏区的稳定与继续革命的势头。 面对亟待解决的危机问题,部分政府发生从肯定支持妇女离婚到全面禁止妇女离婚的态度转变,如赣西苏维埃政府要求妇女提出离婚申请需符合一定条件才可批准,后来对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也作一律否定。在降低离婚率的同时也打击了妇女革命的积极性,于此中共亦开始分析该种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认为主要还是经济问题,一个家庭的维持免不了对妇女进行经济上的剥削。我党为维护社会稳定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认为在婚姻问题上既不能制止妇女离婚,亦不能撺掇妇女离婚,对于煽动妇女离婚者严惩。为保证革命的顺利进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执行是当时苏区婚姻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婚姻制度改革对军婚的打击 军人婚姻是稳定军心的重要保障。军人的妻子虽然在思想上支持红军支持党,但仍有不可避免的现实难题在困扰着军婚状态的稳定,主要体现在妇女产生不愿与红军结婚的观念或已婚军嫂向政府提出离婚诉求。未婚女性通常考虑到婚后依靠等问题会于结婚前询问未婚夫是否会参军,已婚女性则会因丈夫参军后家庭负担愈加沉重等客观现实因素不得不请求离婚。此外,还有妇女长期无精神依靠等易发生婚外恋情或红军丈夫负伤残疾归来无法承担家庭重担等问题希望改嫁。中央苏区时期,尤其是湘赣苏区的军婚冲突较为严重,再不加以处理将会动摇军心,影响到革命进程的顺利与最终胜利。 为解决军婚家庭出现的这些问题,政府制定了相关规定来保护军婚。1931年兴国县政府规定,针对军婚中提出离婚的妇女,首先要询问清楚离婚原因,若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若是因为与他人产生了新恋情,离婚须征得丈夫的同意。之后各地相继作出保护军婚的相关规定,直至《婚姻法》公布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保护军婚的法规,红军妻子要求离婚必须征得丈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丈夫两年无信回家或者在通信不便的地方丈夫四年无信回家,红军妻子即可向政府申请登记离婚。同时,政府要求红军战士每三个月需与家人通信一次,以便加强双方沟通了解情况。我党对军婚的保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部队士气,受到军人与家属的支持肯定。 (三)婚姻制度改革对地主阶级婚姻的限制 毛泽东同志在进行农村调查时对不同的阶级进行了深入剖析,将农村划分为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又将农民划分为富农、中贫农及雇农,确立了依靠贫雇农,巩固团结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农村阶级路线,而且该路线也被运用到了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中。在改革过程中我党制定了直接或间接针对如何打破地主阶级婚姻状态的一系列政策,动员地主阶级的妻子主动与地主离婚并鼓励她们改嫁贫农,还要求地主无条件释放家中的婢女。此外,在《闽西婚姻法》和《湘赣苏区婚姻条例》中还规定了地主阶级的妻子可以在离婚后与地主平均分配财产。这样一来这些妇女与地主离婚后再与中下贫农结婚,所分得的地主财产将逐渐流入农民手中,瓦解地主财力。在这样的政策规定和社会大背景下,当时结婚的妇女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地位都较为重视结婚对象的政治成分,中下贫农成为了妇女结婚优先选择的对象,相比之下地主阶级成为了妇女排斥的结婚对象。因此,地主阶级面临着妻子与自己离婚分财产与子女嫁娶困难的双重困境,在土地革命的进程中这些地主阶级的财力与社会地位大幅下降。 四、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的评价与启示 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正确思想的引导下,中央苏区时期进行的婚姻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党在艰苦的外部环境下不断与传统封建思想作斗争,深入农村进行实践调查研究,找到妇女深受压迫的根本原因,将改革的政策在实际运用中不断进行调整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我党通过婚姻制度改革将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分配于农民,分配于妇女,帮助妇女实现经济独立与思想解放,提升其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并使农民的整体利益得到平衡。改革在大范围上激发了广大农民及妇女对革命的热情,尤其是妇女在政治、经济生产和军事斗争中的参与积极性逐渐显露。当时的城乡苏维埃妇女代表占有百分之二十五,在1934年男性参军时中央苏区的农业收成还比前一年涨了一成,妇女动员家属与身边人参军的运动使红军数量猛增至30万,甚至有些革命斗志极强的妇女亲自上战场与敌人作战。 然而,在婚姻制度改革的实际进程中由于部分苏区干部能力不足及“左”倾思想的影响局限了中央苏区婚姻制度改革,引发了一些社会乱象。部分苏区干部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处理应对能力不足,理论素养不高,在推行婚姻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过于简单粗暴,出现将未婚男女青年强制配对的情况,甚至提出未婚妇女必须在一星期内找到对象结婚,不结婚又有身孕的妇女要破肚腹的要求。部分苏区政府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处理婚姻问题时显得过于激进,如提出男女同睡一张床,女性不脱裤子便是封建残余的言论,导致国民党人捕风捉影大肆宣扬中国共产党实行共产共妻政策,同时在苏区还展开过肃清“AB团”运动使部分妇女在运动中遭到杀害,严重打击了妇女参与革命的积极性。 从中央苏区时期的婚姻制度改革适用情况可以看出,我党实施政策不断与时俱进,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都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从“婚姻绝对自由”到不煽动妇女离婚,从全面支持离婚申请到一律禁止军嫂离婚,再到有条件性离婚的军婚保障,无一不体现出我党在婚姻制度改革的一路碰撞下对相关政策进行着贴合实际的修正与补充,不断完善当时的《婚姻条例》与《婚姻法》,让婚姻制度改革有法可依并为我国现如今的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制定奠定了基石。我国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引发了一些新型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如家庭暴力问题、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问题、婚外情问题等等。为了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追本溯源,从过去汲取经验与教训,以构建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为目标,在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与时俱进,学会实事求是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