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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区的概述 “苏”是苏维埃的意思,苏区就是苏维埃政权的地区。1927年11月,中国第一个苏区诞生,南昌起义失利后,陆丰县等地成立了县级的苏维埃政府。与此同时,毛泽东建立湖南茶陵工农政权,苏维埃在我国开启新局面。1929年,毛泽东和朱德带领主力部队从井冈山撤离,同年4月建成赣南苏区,7月份,在永定、上杭和龙岩形成三方呼应的闽西苏区。 赣南苏区、闽西苏区二者连在一起,成为中央苏区。全国21个县城,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人数达250万,成为当时最大的苏区。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毛泽东担任主席。此时,中国的苏维埃政权已经遍布231个县,人数达到1900多万人,苏区的发展进入全盛时期。中央苏区不断扩大,至1933年,发展达鼎盛时期。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逐渐强大,国民党开始感到中国共产党的威胁,蒋介石决定开始了数次的“清剿”之战,在国民党的第五次“围剿”中,1934年4月12日,筠门岭被国民党所占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大门开始被打开,各地政权相继失守。10月份,红军决定转变战略,苏维埃政权成了“马背上的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为了保存实力,决定退出南方的苏区,开始长征。1936年10月,红二方面军、红四方面军抵达会宁地区,与一方面军会师。红军的三大主力部队会师成功,万里长征到此结束。 卢沟桥事变后的1937年9月6日,国共两党谈判协定,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 至此,历9年10个月后,苏区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二、毛泽东的求学经历与法律思想启蒙 毛泽东,又名毛润之,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韶山冲乡。他的父亲毛贻昌,原本是一个贫农,投身部队,后来返回家乡,通过做生意挣取了一部分资金,家境逐渐富裕。毛泽东的母亲文七妹是个很仁慈的妇人,她怜悯穷人,饥荒之年,她常给那些跑来乞讨的人很多吃食。但是,遭到毛泽东父亲的反对。毛泽东不赞成父亲的看法,因此,他的家中因为这个问题而经常发生争吵。毛泽东常常调侃,他家有两个党,一个是执政党,是他的父亲,一个是反对党,毛泽东和他的母亲,兄弟,甚至工人也在内。但是,反对党内部有很大的意见分歧,他的母亲不赞成任何情感作用的冲突和公开反抗,因为她认为这不符合中国的传统道德要求“夫为妻纲”。有时候,工人们也会迫于压力,怯与直面反抗,只有毛泽东经常与父亲发生争吵。十三岁时,因为私塾先生的严厉,从校中逃跑后,不敢回家,怕再被父亲打骂,于是向着他认为的城里的方向走去,殊不知那是一个山谷,毛泽东漂流了三天三夜,被家人找到。后来才弄清楚,他的逃学之旅不过是来来回回兜圈子,走的路程仅仅才距家八公里。 但是,毛泽东却发现情况似乎好转了一些,父亲没有打骂自己,私塾老师的态度也温和了许多。这第一次反抗斗争的成功,对毛泽东的一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之后,在一次又一次的事件中渐渐感受到,每当公开反抗保卫自己的权利时,父亲的态度就会客气很多;怯懦屈服时,父亲反而打骂得更加厉害,这是毛泽东坚持斗争思想的启蒙,只有勇敢地奋力反抗,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不受迫害,才能实现解放斗争。 后来,毛泽东开始外出求学。他朝着自己心中的理想,进入更高层次的学府学习,如痴如醉地钻研着每一本他能得到的书籍,也目睹一次次的压迫事件,这些激发了毛泽东对劳苦人民的同情和对压迫者的深深憎恶。 毛泽东法律思想之门的开启,源于他的第五任老师毛岱钟,毛泽东怀着好奇的心生平第一次听毛岱钟老师讲授神圣的“王法”,开始第一次接受正规的法制教育,对毛泽东法律的法律思想起到奠定基础的作用。毛泽东走出家乡接受新思想,组织“新民学会”。特别是1917年,苏联的十月革命震惊全世界,马克思—-列宁主义光辉显赫地照亮了东方古中国的前途,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毛泽东当时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做管理员,开始倾向于马克思主义,在后来参加一次次的革命与战斗中,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逐渐形成。 三、当时的社会背景及面临的问题 苏区以农业经济为主,在此之前,人民遭受着军阀的暴戾统治,军阀们靠地主、官僚、特务土匪等成立统治机构,疯狂地剥削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一切自由和最基本的权利,人民被黑恶势力笼罩着,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中国共产党当时的环境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境不同,也与俄国的十月革命不同,面临着更多纷繁复杂的难题。 (一)中国是一个现代工业经济很落后的国家,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占人口的大多数。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党的绝大部分组织都处于农村环境中,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党员占绝大多数。这种状况需要特殊的对待:第一,中国农民和小资产阶级长期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榨,他们有很高的革命热情,非常主动地接受马克思理论训练和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大多数出身于农民、小资产阶级的积极分子被吸引到党内来,农民、小资产阶级的思想矛盾进一步深化。因此,不处理好无产阶级领导的问题,革命就无法在农村环境中保证持久的地位。 (二)中国共产党肩负领导中国革命胜利的重担,务必要强化自身的建设。中国没有资本主义“和平”发展的时期,没有议会斗争,也没有欧洲那样的功能贵族,没有受到民主党第二国际的影响,整个无产阶级是革命的。党的成长道路还很短暂,相关的纪律和规范还不完善,需要中共中央的领导者们带领全体党员,不断地通过具体的实践来总结和健全相关党员规章制度。 (三)农业为主的苏区经济。物质条件自然是不能与“白区”相提并论,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下,中国共产党必须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开始艰苦奋斗,无产阶级是人数最多、分布最广的群体,又是与中国共产党配合最好的大众群体。这些特点都为党的建设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铺垫作用。 (四)在武装斗争中成长起来的特点。在武装斗争中建立,在武装斗争中成长,在武装斗争中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历程,也是它的一大特色。在这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党能否正确处理武装斗争与党的建设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党能否继续领导中国革命;第二,党对中国革命的领导主要依靠军队来实现和保障,只有拥有精锐的部队才能更加彻底地、坚定地进行武装斗争。武装斗争与党的命运密不可分,这是中国共产党独具的特色,也是毛泽东思想的形成的显著标志。 (五)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传播的时间还很短,党的理论知识基础还很薄弱。中国共产党内部绝大多数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了解甚少,理解程度还比较肤浅,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殊的革命道路的结合缺乏科学客观的认识和理解。这些也阻挠了党前进的步伐。 四、法律体系的建设 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开始进行法制建设工作,领导了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并经受了新的风险和考验。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在1931年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修订,该会表明工农民主专政是政权的性质,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就是为了消灭一切封建残留,清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和强权,让中国恢复完整性,给资本主义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标准,开始发展自己的经济,增强无产阶级的领导力和凝聚力。 (一)政权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就是为了保障苏维埃领域内的工农政权。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工人农民的政权,是所有劳苦大众的政权。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一切工人、农民和一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选举自己认同的管理者。在当时,最高的政权的机构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时间以外,由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代为管理国家事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二)人权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保障人民大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决定推行完全免费的教育。在苏维埃共和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什么种族,无论信奉什么宗教,无论男女老少,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中共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的民众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个阶层都能选派代表参加全国苏维埃大会,参与讨论国家的决策、方针的制定等。另外,苏维埃共和国为了更加巩固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在大会选举时特别增大了无产阶级所占的比例,为无产阶级更好地领导劳苦大众提供更加有力的条件。 (三)刑事法 “1932年5月9日,苏区政府最高法院审判江西省瑞金县苏区腐败分子谢步升,因公报私仇、强奸妇女、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知法犯法等多项罪名被判以枪决,打响苏区反腐斗争的第一枪。”腐败不清除,苏维埃的大旗就扛不下去,中共苏维埃政权就失去威望和民心,中国共产党的道路也就无法再继续走下去。红军将领黄克功逼婚不成枪杀女生被处以极刑,曾经出生入死的高级干部因严重贪污被枪决,一桩桩一件件典型的案列惩处前后的背景,无声地证明了我党党惩处腐败绝不姑息的决心。毛泽东先后处死谢步升、唐达仁、左祥云、黄克功、肖玉壁、刘青山、张子善七个贪官。毛泽东的话言犹在耳,谁若搞腐败就割谁脑袋。 (四)劳动法 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为了保障工人的生活水平,制定了劳动法,规定每天八小时工作制,限定工资的最低标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失业补助,工人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假期制度,规定工资发放标准,保障更多的民众能够享受到保险的福利。 (五)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制定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劳苦大众,实现土地国有。在土地问题的方面,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和《井冈山土地法》。1930年2月7日颁布《土地法》中,毛泽东从中国当时具体情况出发,修改了以往土地法律中不切合实际情况的部分,提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原则。反动派及原来地主的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一定的土地,保证基本的生活。 (六)婚姻法 中华苏维堆政权以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颁布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法律条例,保障妇女的合法权利,使妇女从男人附属品的地位上解放出来,妇女不再被家务活动所捆绑,从家庭中走出来。她们有思想、有热情,和男人一样参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的活动。 (七)经济法 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加以限定,进一步削弱了资本家们对广大劳苦民众的压迫,免除一切杂税,规定累进税标准,彻底消除一切反动派的诡计与破坏,实行对广大群众最大利益的经济政策。 (八)外交法 中央苏维埃政府为了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与剥削,决定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抵制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横行霸道,宣布之前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无效,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欠下的外债,不准进犯苏维埃政权内的海陆空。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他们的银行、海关、交通、商贸、矿产、企业等,全部收为国有资产,允许外国企业重签租借条约,在遵守政府的一切法令的条件下。对于居住苏区内工作的外国人,他们可以拥有苏法律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五、当时取得成效及意义 毛泽东从新民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就一直强调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等各方面都要处于领导地位,《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更加夯实了苏维埃政权的统治。1934.10,红军开始了举世瞩目的长征,这些法律、法令也一直一路相伴。尽管以现在的观点来分析当时苏区的法律政策还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是,其在当时社会的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给现在的法治很多深刻的启示,值得我们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