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立“江西省优秀法学成果奖和江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表彰项目。为使评选表彰活动规范有序,确保取得良好效果,根据《江西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推荐对象和江西省优秀法学成果奖的作者或主要作者,应是在江西省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的法学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举办一次,表彰名额为优秀中青年法学家10名、优秀法学成果奖35项。 优秀法学成果奖分著作、论文两类。其中,著作类:一等奖1部、二等奖2部、三等奖4部;论文类:一等奖4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6篇。 第四条 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江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评选,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参评江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推荐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较高法学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水平,在咨政建言、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积极贡献。 3.主动服务法治建设,积极参加法学会部署和交办的各项任务,在法学理论创新与法治实践结合上取得显著成绩。 4.学风严谨,品行端正,坚守职业操守,遵守学术规范,在我省法学法律界享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5.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行业处罚、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良好。 6.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7.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核的人员,近五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 8.年龄不满55周岁,具体以评选表彰通知发布之日为准计算。 9.出版1部法学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并获得结项;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励或专业类奖励;智库类成果获得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采纳。上述五项至少具备其中三项。 10.无其他不适合参评情况。 第五条 申报参评江西省优秀法学成果奖的作品,应为近五年内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著作、论文。未公开发表的法治实务研究报告,在法治江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可作为论文申报参评,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申报参评江西省优秀法学成果奖的作品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创新意义;其作者应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学术规范,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等。评选标准如下: 1.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或重大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较大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3.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七条 评选表彰活动由省委政法委主办、省法学会承办,并通过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官方网站等发布活动公告,同步发文通知相关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八条 在省法学会的指导下,成立9-11人的评选委员会,制定评选细则并开展具体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8-10人,从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中抽选人员担任,亦可邀请其他省内资深法学专家学者担任。 第九条 省法学会受理相关单位或社会组织推荐的人选参评江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和江西省优秀法学成果奖,不直接受理个人推荐或自荐。上述相关单位或社会组织主要有: 1.开设有法学类专业的省属普通高校、省委党校; 2.设置有法学类研究部门的省属研究机构; 3.省政法各单位; 4.各设区市法学会; 5.省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 6.其他省直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 第十条 相关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确定参评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或社会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与本人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应同步在本人工作单位公示。 第十一条 对于公示确定的推荐对象,各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应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上述征求意见情况,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应公示5个工作日,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与本人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应同步在本人工作单位公示。 第十二条 各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应将推荐材料连同征求意见及公示情况报省法学会。省法学会负责对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各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对初审合格的推荐对象,省法学会进一步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拟表彰名单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请省委政法委审定。 第十五条 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向社会公示拟表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异议投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由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印发表彰决定,颁发第X届“江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X届“江西省优秀法学成果奖”证书。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严肃评选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相关异议、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报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审定后,由省法学会负责答复异议投诉人。 2.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申报参评者及其近亲属既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参与评选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3.对受表彰的人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政法委会同省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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